解析:
我们需明确指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资质名义进行的借贷行为若被用于私人用途,那么这无疑是违法的,甚至可能会触及到刑法领域,从而被判定为犯有挪用资金罪行。
众所周知,公司仅作为民事法人的存在,本身并不具备任何形式或实质上的财产权。
相反地,其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均皆来源于各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向公司投资注入的各类资产。
当股东们已经全额汇缴了他们的注册资本时,他们便有权依法向公司申请借款。
但是,自公司接受股东的借款之日起,这些借款事项便必须被适时地记录入会计帐薄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