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公安部门所掌握之证据确凿充分且足以作出定罪量刑决定者,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承认其罪行,皆不会改变案件处理结果;
同时,公安机构通常有权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2)在警方已经掌握部分证据并以轻罪为辩护策略的情况下,嫌疑人主动认罪将成为首要考虑因素。
倘若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则恐面临较原应受罚更为严重的制裁。
具体事宜可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以确保流程稳妥无误。
(3)因此,取保候审申请并非仅限于认罪者方可提出,惟在被判定有罪时,认罪方能成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若认罪后依然无法获得取保候审许可,即意味该犯罪分子并不具备取保候审资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