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存在不忠行为的过程中,务必关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针对电子邮件与即时通讯工具中的“出轨”信息,应在提取过程中寻求公证机构的公证。
如此一来,能够极大程度地提升此类证据被法庭认可的概率。
(2)对于保证书或忏悔书等形式的“出轨”证据,这类书面材料通常会让当事人难以否认其真实性。
然而,此类证据的内容必须详尽,包含“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以及具体事件”等关键要素。
(3)影像类“出轨”证据,如照片与录像资料,但在获取这些证据时必须确保其合法性。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务必要高度重视获取途径的合法性以及内容的合法性,否则可能导致法庭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4)录音类“出轨”证据,包括实时对话录音以及电话录音。
当双方就不忠行为展开谈判时,若出轨方承认自己的外遇行为,即使在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录音也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