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条法律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上诉权:
(1)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如果被告人、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其结果表示不满,他们有权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在有被告人参加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近亲属,若得到被告人的明确授权,也可依法提出上诉;
(3)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样拥有上诉权,他们可以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