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税务机关接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破产报告或者是从人民法院获得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得知纳税人破产情况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并积极参与到破产清算过程中。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通常不会因为破产清算而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清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排除税务机关对其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显示破产企业涉嫌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并且线索较为清晰,那么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检查权。然而,在经过检查之后,对于所做出的纳税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