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拆迁土地补偿的规定如下:必须依据土地原有用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间要求,全额支付包括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住宅以及其它地面附属设施如道路、桥梁、电线杆等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同时,还需妥善安排被征用土地居民的社会保障事宜。
关于拆迁赔偿的具体标准,并无统一的规定。总体原则是确保被拆迁者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不低于原有的水平,并且应该有所提升和改善。通常来说,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周转补偿费,则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而奖励性补偿费,则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应明确载明征收的目的、范围、实施单位、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也应明确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各种行为等重要事项。
房屋拆迁的整个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接着,拆迁人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详细信息;
最后,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并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