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派出所所记录的笔录皆为永久性保存,并无被解除之可能。
然而,如若该笔录未被用于正式立案程序之中,则将有可能被予以焚毁或删除。所谓“笔录”,即是对证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目击者等各类人员的身份及其言辞进行充分详实的文字呈现与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