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您所提出的问题,当然是可行的。所谓安置房公证,即是指对安置房的权属之法律事实的真确性以及合理性进行认证确认的一种法定程序。经过公证书妥善证实的安置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意义,因此在法庭审判和调解过程中,都应当将其视为事实问题的主要依据来加以认定,除非能获得足够有力的反证,证明这个公证结果是错误或者不正确的。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