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先前已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并接受刑事惩罚者,皆视为具有犯罪记录,入伍或就业时务必予以真实详尽的说明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要求,凡是曾经依法受到刑事制裁的个人,在加入军队行列或谋求就业机会之时,必须要对相关部门进行实名报告,陈述自身所经历的刑事处罚过程,不得有所保留和隐瞒。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