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通常情况之下,工业、科学技术研究与教育、文化艺术活动、体育运动等多种用途的综合用地其土地所有权期限皆设定为五十年。
然而,当这些土地使用权限满五十年后,可依法进行续期手续。
同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则按照以下各类用途分别予以明确:
居住用地的最长使用期限为七十年;
工业用地的最长使用期限为五十年;
而对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以及体育用地而言,其最长使用期限均为五十年;
至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其最长使用期限则为四十年;
仓储用地的最长使用期限同样为五十年;
最后,综合或其他用地的最长使用期限亦为五十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