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之际,如对法院所具有的管辖权表示不服,应及时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会对此类异议进行严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合理。如果异议成立,则裁定将相关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反之,若异议不成立,则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值得强调的是,“管辖权异议”属于当事人的一项核心诉讼权益,唯有通过正确行使此项权力,方能协助人民法院精确确认案件的管辖权归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