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施行行政拘留过程中,自被依法决定进行行政拘留的人员进入拘留场所的那一刻起,其拘禁期限便应正式开始计算。
2.关于行政拘留的期限计算方式,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它是以自然日为基本单位进行计算的,而非以小时或分钟等更短的时间单位来衡量。
同时,拘留人员入所当天并不计入拘留期限之内,而是从次日开始计算,以此类推,直至达到预定的拘留天数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