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时,应当以契约的方式,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彼此间股权的分割事宜。若双方能够就股权转让的份额以及转让价格达成共识,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转让操作。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分配存在困难,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根据股权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其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