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值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下,不仅所有未经合法婚姻注册登记的男性,而且那些已经结束婚姻关系且恢复至未婚员额的女性,从法律角度来看,均属于未婚人士之列。
同时,针对这些未婚人群之间的共同生活实践,法律并无明文禁止或者干预,只要双方都能自愿参与其中,那么这样的同居关系便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对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约束或保护,但这并不代表其可以任意妄为。相反,如果未婚男女仅仅基于感情或者其他非实际性的因素而决定同居,那么他们必须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并且独自承受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当涉及到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纠纷时,他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办法,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