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无法被视为公司的有效股东。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应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记录的信息为准。在公司设立之初,公司发起人作为股东进行出资的标准流程应当为:
首先,股东将其出资款汇入公司设立过程中所设立的临时指定账户;
其次,由银行向出资股东开具出资证明文件。
同时,股东名册中应对出资股东予以明确记载,并向其发放具有相应编号的出资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