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如若向他人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导致第三方人身损害而发生死亡事件时,接收劳务服务一方应对受害者的直系血亲支付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款项,除非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在履行劳务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然而,若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不幸身亡,那么接收劳务服务一方应与提供劳务服务一方依据各自所负有的责任比例,共同承担对受害者家属支付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款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