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拘留被执行之后,若无妨碍调查或无法告知之情形出现,负责执行拘留措施的机关应确保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及拘禁场所通告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工作单位知晓。
2、对于被拘留的人员,应在其被拘留后的第一个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问。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详尽的审查之后,依据案情汇报给县级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之后再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