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您以个人身份向前者申请贷款之时,这些资金并非供您本人使用,而是转用于贵司,
因此,您在其中扮演着一个单纯的借款引荐人的角色。若贵司未依照与银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向您进行追偿。作为此次事件的关键责任人,您将以真实借贷方的身份承担起责任。在借贷过程中,只要贵司能够提供同您借款金额相当的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品,且您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即可依据自身意愿自主决定是否为贵司提供这笔融资支持。
然而,您必须明白,一旦贵司无法按时还款,金融机构仍会向您追索,其风险显而易见。
然而,如能获得银行开出的定期存款单证明,特定金额可涵盖您在此次借款中的本金及利息在内,并且该定期存款的期限恰巧与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致的话,那这样的风险实际上并不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