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件宣判之后,若发现某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人证据,此证据若是足以改变原判决结果的话,则应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置。具体方式有以下四类:
首先,如果案件已经向上诉程序推进,可以向二审法院提交该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假证人证据”,以便二审法庭能够将原审证据以及新的证据一起进行仔细的审查或者通过法庭调查来获取更为全面的信息,从而作出更为精确的判断和处理决定;
其次,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并成为既定事实,那么可以考虑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证据必须具备足够的说服力,能够对再审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否则再审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
再次,若在二审判决之后才发现新的证据,首先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倘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问题并不属于其审查范围之内,便可指定原审法院进行再审。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还可进一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后,若涉及到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严厉惩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