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控股股东无法出席股东大会,根据相关公司章程的规定,可采取相应措施。若针对重大议题进行投票表决时,可以视此行为为该股东自动放弃参与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提前两周在所有股东间发送股东大会通知,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