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消费者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失时,他们不仅可向前述产品的经营方主张权利,还可向该产品的制造商维权索要赔偿。任何接收此类消费者赔偿诉求的生产商或者经销商都必须实行首负责任制,即由其率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有任何推卸之举。若经查证,该产品的质量问题系制造商所致,那么经销商在完成赔偿之后,仍享有向制造商追偿的权利;反之,如果该产品的质量问题是由于经销商的疏忽导致,那么制造商在履行完赔偿义务之后,同样拥有向经销商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