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挪用公款这一犯罪行为,它主要指的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故意滥用职权,将公共财产挪为私有,用于非法活动或是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判断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并且这些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
第二,国家公务员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并且将其用于盈利性活动;
第三,国家公务员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2、对于挪用公款后将款项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投资方式所获得的利息和收益等违法所得,并不应该计入到挪用公款的总额之中。具体来说,如果存在多次挪用公款而未能及时偿还的情况,那么每次挪用的公款金额都应当累积计算。此外,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且在
最后一次挪用之后,用之前挪用的公款去偿还之前的欠款,那么此时挪用公款的金额就应当按照案发时尚未偿还的金额来确定。
3、在挪用公款的案件中,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的金额巨大,或者虽然金额没有达到巨大的程度,但是挪用公款的手段极其恶劣;多次挪用公款;由于挪用公款对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导致了严重的损失等情况。另外,即使挪用公款的金额没有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但是如果给国家或集体带来了政治上、经济上的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同样可以按照“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