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餐饮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一种形式,依法需履行缴税义务。小型餐饮业者须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相关税收项目。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他们通常被归类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具体的纳税方式将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一,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5%的营业税(目前,营业税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无需再进行征收);
其次,支付相应的附加税费。
其中,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标准为所缴纳营业税数额的7%,教育经费附加的征收标准则为所缴纳营业税的3%,而地方教育经费附加的征收标准则为所缴纳营业税的1%。
此外,个体工商户还需按照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税收采用的是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