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仲裁的法定诉讼实效已经超过时,通常情况下是具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劳动者递交的仲裁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如果判断其不满足受理条件的话,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关于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且需要详细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决,作为申请人有权依法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