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注意,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在其他任何形式中均无法有效地进行送达的特殊情形下,法院才会采用公告送达这一法律程序来将相关的法律文件传达给受送达人。
然而,即使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也不足以构成拒绝接受该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的合理理由。这里所提到的“管辖权异议”,实际上是指当某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于该案件没有合法的管辖权时,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的一种诉讼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