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宜上,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办理离婚手续,具体来说,夫妻中任意一方均可选择返回各自个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是前往当初登记结婚所在的行政管理部门亲自办理;
此外,若夫妻之间无法达成协议,双方还可以选择以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在此情况下,若其中一方离开其住所地已超过一年时间,而另一方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则该起诉讼将由原告所属的住所地属地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若夫妻双方都已离开各自的住所地且超过了一年以上,那么若有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该案便会由被告常年居住地屈指可数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
如若被告并无长期固定居住地点,那么该类型的离婚诉讼将被派往原告提起诉讼时所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