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证书立遗嘱与自行书立遗嘱两者间的法律效力凌驾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公正处严格认证程序的遗嘱,其法律效力将会凌驾于未经公正处公证过的自行书立遗嘱之上。
然而,如果存在两份同等情况下已完成公证手续的遗嘱,我们便应依照遗嘱产生的时间顺序来确立它们的法律效力高低。换句话说,便是由最晚生成的那份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而最早生成的那份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