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征用土地补偿争议适用时效规定加以规范,具体而言,适用于六个月期限的行政诉讼时效。该时效从当事人知晓或是应当已知晓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那日,或者是从其权益遭受侵害的那日起算;对于超过二十年的征用土地补偿争议,人民法院将不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