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规定,对于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的犯罪活动,其定罪标准主要取决于被偷逃的应当缴纳的关税数额是否大于等于50,000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任何偷逃的关税金额未达50,000元人民币的行为均将被视为简略形式的走私行为,并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然而,一旦这个价值超过了50,000元人民币,那么当事者所采取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了正式意义上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年之内若曾两次因为走私行为而遭受过国家层面的行政处罚,并且于第二次被罚之后再次实施走私行动的,亦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