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阻碍他人门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民法范畴内的违法行为。这种不当的民事侵权行为会直接侵犯他人的通行权利。如果这种堵门的行为干扰到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育、科研等活动,且尚未对这些机构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是在扰乱了诸如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时,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了治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