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遭受轻伤,公安部门仍未采取行动,您有权向该部门咨询不采取行动的具体缘由。
接下来,请依照警方给出的解释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公安部门未能详尽告知原因,受害方有权利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的七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公安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若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