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毫无疑问,我们完全有权利获取并查阅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对话、手机短信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都已经被永久性地存储或者生成于电子媒介之上,具备了成为证据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得以成为证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当事人的陈述;
其次是各类书面证据,如合同、协议、信件等等;
再次是实物证据,例如物品、工具等等;
此外还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最后则是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