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进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以下是具体步骤说明:
1、当驾驶人员在路面执勤民警现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中确认自己出现了违规行为时,他们应该在收到决定书的第三联(即交由银行负责的联次)后的十五日之内,前往银行交纳相应的罚款。倘若未能按时付款,那么每日将会按照罚单上所列明的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来额外收取罚款,但总计罚款金额不能超过原始罚款金额。
2、如果因为交通违法行为而导致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扣留了机动车,那么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收到车辆扣留凭证、本人的驾驶证(若驾驶证已被依法扣留,则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或发票及合格证)之后的十五日内,前往分局、交警大队的处罚窗口接受相关处理。
3、对于机动车由于交通违法行为而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下违法信息的情况,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在得知违法信息后,携带本人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前往分局、交警大队的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接下来,便是到银行缴纳罚款的环节。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