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出轨”这一特殊词汇适用于婚姻领域描述婚姻关系保持过程中所发生的状况,具体而言就是指在这段时期内,夫妻中的某一位或者两位在感情和肉体方面偏离了正常的轨迹,转而在婚外寻找第三方来满足他们对于性的渴望和情感的需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婚外情。
1、通奸,作为婚外情的一种形式,具有偶然性,其特点在于并未达到与婚外异性同居或者重婚的严重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有捉奸在床、无缘由地与婚外异性在深夜单独开房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存在通奸行为。
然而,对于某些当事人自认为的所谓“精神出轨”,例如与异性进行暧昧的互动、打情骂俏等等,一般来说并不会被视为通奸行为。
2、“同居”这个词特指的是已婚人士与他人共同居住的现象,并不包括未婚同居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持续共同居住超过两个月至三个月就可以被认定为同居。
3、重婚则是指一方已经拥有配偶身份,却仍然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同时,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还与其进行婚姻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拥有配偶,但仍与他人领取结婚证、举行婚礼等结婚仪式,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重婚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