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是在职员工遭受工伤事故之后,经过医疗处理并在其伤势逐渐趋于稳定之时,若仍然遗留有残疾状况或者对其劳动能力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则可以申请进行身体机能伤残程度的评定。在此过程中,我们将根据中国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大致划分为十个不同的伤残等级,其中最为严重的级别被定为一级,而最为轻微的则是十级。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标准也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