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企业主体,有权利终止与残疾职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决定需要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基于员工存在过失而作出非自愿性的辞退处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者处于法定疗养期间,亦或是被医学界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工作能力之时,用人单位是不具备辞退职工的行动权的,除非遵循无过错性的辞退原则进行相关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