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生育津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各类收入都将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薪资收入、企业运营所得利润、产权转让收益以及继承财产等。而所谓的“生育津贴”,乃是国家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充分享有职业福利待遇,专门设立的一种生活补贴制度。由于生育津贴与工资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生育津贴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