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出租车运营中断的经济损失问题上,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相关责任。当被保险车辆与出租车发生碰撞且负有全部事故责任时,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将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然而,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那么其应当对出租车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进行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停运损失并不包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将不会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