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有权检视警察局所保存的笔录以及监控录像记录。依照相应法律准则,从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开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者便能接触并查阅、摘抄与复制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因此对于辩护者来说,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常途径,完全可以依法要求查阅与讯问监控时涉及到的笔录内容。证据类别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所有证据必须经过严格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监控录像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证据形式,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凭借相关证明文件即可提取,同样地,律师亦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提取此类证据。
然而,无论由何方进行提取,都必须保留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有权向相关单位及个人调取所需证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权力,若对方不予配合,律师可向法院或其他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协助调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