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存在罪行的话,明知道别人患有疾病却进行侮辱谩骂,而且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引起对方不幸离世这样严重的后果,并且从其主观意识层面上来看,有着明显的希望通过侮辱谩骂来达到使对方身亡的恶毒意图,那么实施这一行为的加害方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然而,若非上述所描述的状况,那么加害方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加害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键在于加害方是否存在过失。假如受害人家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加害方的侮辱谩骂行为与受害人的离世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那么加害方就必须承担起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