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通过委托书进行债务追讨的方式,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所谓的讨债公司的行为并没有基于任何的法律依据,同时他们也并不具备法律所赋予的相应权利以及行政上的强制执行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我们应全面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的存在,并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开设此类讨债公司。对于那些仍然坚持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法律依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第一条
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