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可以找人追讨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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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就是说假如你借出去的钱那个欠债的人不主动还或者是跟你借的那笔借款有牵连的附属权益,搞得你的到时候能拿到手的钱也受影响了,这时候你就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用这个“代位权”来保护你自己的利益。不过要注意,这个“代位权”只能在你的到期债权范围内使用,而且相关的费用还是要那个欠债的人承担的。另外,如果那个欠债的人和别人有什么争议的话,他的那些抗辩理由也是可以用来对抗你的。
公司债务可以找人追讨吗

一、公司债务可以找人追讨吗

在实践中,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代表债务人向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以便有效地追回欠款。这就意味着,若债务人未能尽职尽责地行使其相关债权或者与其债权相关联的附属权利,导致债权人无法如期收回应得的本金和利息等权益,那么债权人便有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权的资格,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所拥有的到期债权,而相关的必要费用则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此外,相对人对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同样可以向债权人提出。因此,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成功地追回公司拖欠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公司债务可以继承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读者们,如果您对其中的法律知识有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最专业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当公司进行合并或者分立过程中,各方的债权以及债务都必须归属于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全新的创立公司负责承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也表明了,如果是在公司分立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则分立之后的各家公司需要负担连带的还债责任。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在分立前已经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了书面协议并为之设定了不同的协议条款,那么这部分书面协议就会成为例外,予以排除在外。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无论是公司实施合并还是进行分立活动,只要涉及到登记事项发生了变更的情况,都需要依法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若是公司解散,那么同样需要按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而新成立的公司,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的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

三、公司债务可以起诉股东吗

通常而言,公司债务不可直接向其股东提起诉讼。然在此类状况下可能例外,例如,如股东未能切实履行或未能充分履行其出资义务、出现股东未经批准便将资金从公司转移出去、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被依法否认等。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时,该股东会在因未出资本息而形成的债务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如此前提之下,诉讼该股东是可行的选择之一。再者,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即在假设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及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权利,企图以此方式逃避债务,从而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话,则上述股东应被认为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在这种情况下,起诉这些股东也是合法合理的。总的来说,是否能够对股东提起诉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债权人可在债务人未尽职行使债权或附属权利,导致无法如期收回本金、利息等权益时,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权。此举旨在让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相对人行使权利,有效追回欠款,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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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
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第
二、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
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
  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第
四、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
五、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六、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
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 (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第
八、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第
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第
十、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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