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所出具的询问笔录可视为有效的证据材料进行采纳。询问笔录亦称为“询问证人笔录”,这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针对证人和受害者的询问过程及其内容的详细文字记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证人以及受害者的询问过程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即制作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