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法规,涉及到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案件,通常被视为离婚诉讼案件之一,因此并不适合采用风险代理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在国内,是否能够通过特殊授权代理来处理此类事务,我们并未找到相关的明文规定予以支持或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