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时,证人证言仅仅为其中之一的证据形式,并无法单独作出定罪裁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来看,案件处理过程中均需收集和运用多种不同类型且相互印证的充分证据,否则仅凭借证人证言是无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定罪处罚的。
具体来说,法律所要求的完整证据链应涵盖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等多个方面,方能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准确认定。因此,我们应当明确认识到,孤立的证人证言并不足以成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