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结婚之前向他人借取资金购置房屋,并不必然会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倘若该债务人在单身阶段即已负债购房,且此后婚姻存续期间并未将此房产用于与配偶共同生活,同时也未在婚后添加配偶姓名的话,那么可以认为该债务人所背负的债务应当被界定为其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务人所购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这笔借款便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需对此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