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准则下,个体工商户需对此前产生的债务负有绝对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该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独资经营模式还是与家人共同运营,他们都需要以自己所有的私有财产来支付这些债务,且这个责任是没有上限的。换句话说,不仅包括投入到经营活动中的资产,还涵盖了个人生活中的全部财产。
当个体工商户个人出资并独立申办营照时,如果他的家人也参与到了经营活动中,那么这就构成了家庭经营模式。此时,他们的债务将被按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偿还处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体工商户是在家庭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并且所得利润也是全家人共享的,这种情况就是明确的家庭经营方式,相关的债务应当由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承担。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候,如果某一方选择从事个体工商户事业,那么他/她在这个时间段内的所有收入都将会被看作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样地,产生的所有债务也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和偿付。当个体工商户的债务需要以家庭共有的财产来承担时,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以及未成年人和没有生活来源者所需的生产工具均应得到妥善考虑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