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公共车辆被非公务用途所占用乃是违反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违法乱纪之举,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导致了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对此种违纪行为亦须予以严格追查并处理;
(2)如果情节尚属轻微者,应对其作出警告或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
(3)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的纪律处分;
(4)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应给予开除党籍的严厉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