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仲裁结果欠缺公允性,涉事各方均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算第十五日,向仲裁原定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继而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以寻求解困之道。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在此过程中须遵循自愿、公平、合法三大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