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自身名下未购得房产的人士,在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皆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支取其住房公积金:
1.购置、建设、改造以及大规模修缮自有居住用房;
2.那些名下无住房者,因支付的租金超出了家庭收入所规定的标准而产生的费用;
3.偿还住房贷款或利息;
4.户口迁移至本市区外,且同时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5.外地务工人员离开本市区,同样也需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由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导致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